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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天泉系列案的诸多质疑

    发布时间:2017-05-25 11:57:45   来源:网络   

    一个根本没有投资能力的、身份已被公安机关注销的人员摇身一变竟成企业大股东,而企业实际全额投资人、唯一合法股东,反而被排挤在外;一个合法的企业法人也竟被一位手续程序问题颇多的非法拥有双重国籍的外国人所取代;更荒唐的是虚拟的“死人”竟能办理工商登记、参加年检、领取营业执照?工商登记中的很多关键问题须经司法部门认定才能作出处理,而工商部门竟提前作出决定;面对公安厅省人大相关证据文件仍然置之不理……,这系列的问题迷雾团团,令人费解。

     
            广东省天泉文化休闲会馆,坐落在广州市恒福路117号锦恒商业广场,营业面积15000多平方米,欧陆风格的装修豪华奢靡,根据2008年广东一家资产评估公司的资产评估报告,天泉公司资产价值6512.08万元。从2008年起,这家广州市首屈一指的休闲娱乐公司陷入了激烈的“股权之争”。然而,所谓股权之争的背后,形成了复杂、庞大的关系网、利益链,由此引起了新闻媒体和有关部门的密切关注。

    问题多多 幕后复杂
             对此,本刊记者就上述反映的问题不断走访了相关部门和人员。今年6月27日上午,在广州一家三甲医院的酒店咖啡里,记者又一次见到久逢的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有限公司唯一投资人刘剑钊,刘剑钊风尘扑扑从外地赶来广州再次向记者讲述了天泉公司“股权之争”前后的来龙去脉及相关问题。尤其是工商部门为虚假身份的张昭煌办理工商登记并引发“股权之争”连环案件的有关问题,刘剑钊真诚地接收了记者的采访,并从内心深处道出了不为人知的一面。
            2010年8月4日,广东省工商局向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有限公司发出粤工商直处字(2010)第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件,撤销工商局于2008年2月21日和8月15日核准当事人的变更登记行为,即刘剑钊的股东身份被撤销,他任命的新法人代表曹刚因连带性也被撤销。至此,天泉公司的股权关系由2008年的股东刘剑钊(95%股份)、北国源公司(1%)和张昭煌(4%),法人代表是曹刚。又恢复至2005年的股东为张昭煌(80%股份)和北国源(20%股份),法人代表是李捷。
            为此,天泉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刘剑钊以其不当行政行为,于2010年8月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广东省工商局撤销该行政处罚决定。他向法院提起了股权确认之诉,请求法院确认刘剑钊是天泉公司100%股份的股东和实际投资人。同时,天泉公司股东北国源贸易发展有限公司(刘剑钊是该公司大股东和法定代表人)也于2010年8月以“张昭煌”身份虚假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2005年4月11日天泉公司股东会决议无效,以及广东中和投资顾问有限公司与“张昭煌”的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记者:你向本刊邮寄了一些材料,这些材料是否属你本人签名?指模是否属你本人?情况是否属实?天泉公司被抢夺到底是哪些人策划并参与其中?
           刘剑钊:我向贵社递交所有举报、反映的材料都是我本人签名,指模也属我本人,所反映的情况句句属实,是我真实意思表示。否则我可负法律责任。
            天泉事件不仅是方天行、张晓煌的问题,而且与天泉公司房东陈文波有关,我作为天泉公司实际控制人,与陈文波签了20年合同,一直经营很好,可陈文波认为租给我15000平方米场所,面积大,感觉自己吃了亏,于是与方天行、张晓煌密谋,并招集南海、佛山等社会闲杂人员50多人,买好50套西服、50部对讲机,在我出差之际对天泉公司实施抢夺。陈文波与方天行、张晓煌在抢夺前就与天泉公司管辖派出所的朋友谈好,叫他们不要管,只是经济纠纷。后来,派出所的人竟然对我讲:“为什么会抢你们的,而不抢别人的?”
            记者:在情况举报材料中,有12项附件材料是否属你本人及有关部门提供的?这些材料最能说明什么?
             刘剑钊:这12项附件材料除了本人提供外,还有广东省工商局、黑龙江省公安厅、黑龙江省人大、广州市越秀区法院及中国政法大学等部门单位提供,我认为最能说明问题的是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的《答复》及其省人大的《回复》。
            哈尔滨市公安局合兴路派出所的证明,证明张昭煌在辖区中没有此人,是提供虚假材料骗领的虚假身份,与公安厅的证明是一致的,“张昭煌”是虚拟的,根本就没有法律地位。而工商局竟把公安证明撇开,还多此一举派人前往哈尔滨调查这人到底有没有,是否虚假股东?可目前广东省工商局仍然给张昭煌发营业执照。我于今年6月24日(周一)在广东天泉文化休闲会馆的工商登记中,显示的仍然是被注销的张昭煌的名字,还是80%的大股东,营业执照仍然是其领取的,年检还是其本人,为何始终没有改?请问工商局,现在天泉公司还有没有法律地位?为何“死亡”的张昭煌还能给他发营业执照?
            记者:你与广东省工商局直属分局相关负责人有无正面接触,在天泉公司及你与张晓煌的问题上作过何解释?
            刘剑钊:2009年中下旬,省工商局举办听证会,由法制科叶科长主持,省直属分局瞿副局长、天泉公司股东、常年法律顾问刘涛、黄罗平律师参加。因为主持人的种种原因,所以我要求其回避,当时听证会暂时休会,1小时后瞿副局长宣布要求叶科长只主持会议,不发表任何意见。我首先说,现在出现虚假股东,工商部门竟然不管,天泉公司1998年开始营业,经营12年一直是我投资建设经营,请问在坐的听证会全体人员中,如果有谁投过10元钱,可占出来。后来一直没有人应答,也没人起身。
            我在任全国人大常委会机关老干部活动中心负责人期间,因为是政府属下要职,不便在天泉公司当法人,于是向广州战士歌舞团负责人方天行借了四本营业执照。当时约定,他们不出资,不分红,只是挂名股东,全权由我负责投资经营。听证会之后,我与张晓煌共同去直属分局主管登记的瞿副局长办公室说明情况。我对张晓煌说,你为什么要抢我公司?张对我说:“我没抢你公司,也没抢劫,但谁叫你整(东北方言)我小姨子(天泉公司70万元被张的小姨子捲走没交,后被公安抓才交回)”,我说,整你小姨子,你就抢我股东?张说:“大哥,我不会抢你公司股份,但是别人帮忙给我整的股份我就要”。
            更为荒唐的是,张晓煌在广州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的笔录显示,办案人员问张,你是不是天泉公司股东?张说:“我是,2009年领导整天泉股份时,领导说给我20%股东”。办案人员又问,你在天泉投资了没有?张说:“没有,但刘剑钊借了我的钱”。办案人员再问,借了多少钱,算不算投资,有没有证据?张说:“没有多少钱,投资的证据暂时还没有”。
            我若不是天泉100%的股东,那早就认定为职务侵占罪被抓,那还能坐在这里安然无恙?当时我把张晓煌放在身边工作,是因为我与张的哥哥是发小,关系很好,就让张晓煌给我跑跑腿。但现在他变了,人品有问题,他在公安面前不敢承认在天泉投资,而在法庭上他竟敢说投资了,岂有此理?
           记者:你是否找过省工商直属分局领导及省局领导就天泉问题上谈过心?近几年来,有无向他们递过材料?有没有向省工商局纪检部门及省纪委递过材料?若递过之后有无收到反馈和处理意见及相关答复?
            刘剑钊:2009年,我找过省工商局直属分局的瞿副局长,瞿副局长明确表示:既然没有投资就不是股东,局里这样做只是上面的意思,不是我要这样做。我接着说,投没投钱,涉及到刑事犯罪问题,如果有人投过一分钱,我可负法律责任。其实所有真实情况当时在20多人的听证会里都有记录。
    我于2009年、2010年、2011年、2012年对抢我公司股份等相关问题,都向公安部全国打黑办、省工商局等部门举报过。
            2012年中旬,省工商局直属分局法制科王科长给我来电,说了三点:一是你反映的问题原来已由叶科长调查过;二是你告我们省工商局,天河法院还未开庭,现不作答复;三是虽然我们在登记中有误,但都是你公司提供的材料,双方都有责任,局领导说暂时不会立案,待法院有了结果再作考虑。
    他说告工商局不作为可找法院,而天河区法院早在2010年受理了此案,也发了开庭传票,后来由于某方面的原因休庭了,直至现在2年多都没有开庭。
            工商局始终登记虚假股东张昭煌,为何不撤销?李捷8年前就入了外国籍,中国户籍早就注销了,但他还是作为天泉公司法人,假的法人(李捷)把真的法人(曹刚)给撤销了。张昭煌户籍于2009年已被黑龙江省公安机关注销,但在2011年还是用张昭煌的名义办理执照,还是用“张昭煌”签名。
    工商局为何不敢把张昭煌换成张晓煌?其实如果换了就是刑事犯罪。这些情况,我已于2013年4月份向广州市委、市政府、市委书记、市长、广东省委书记、省长、省纪检委、省工商局举报过,就天泉公司要关闭、企业被抢的问题,可一直没有得到相关部门的答复。
           记者:你认为张晓煌等人是如何利用广东省工商局内部文件即《广东省工商局立案审批表》抢夺天泉公司及你本人财产?
           刘剑钊:省工商局说法不一,认为内部文件《立案审批表》说成被丢失,被人偷了。对此,省工商局也承认工作失误,后发文撤销了这个股东罚款的文件。法院就股权确认开庭时,我要求100%股权确认,但相关人员为张晓煌强词夺理。我认为,在天泉问题上存在很大的关系网、经济链,社会关系十分复杂。
    记者: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派出所分别于2010年5月14日、6月29日、7月1日、7月9日逐步对“张晓煌”虚假户口问题的调查核实并予以澄清之证明。同时,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及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办公室分别于2009年8月20日、2011年11月11日、11月25日对举报张昭煌虚假户口问题给予了回复,你对哪一证明或答复比较认可?更能说明问题的是哪一证明或者答复?
            刘剑钊:在开证明期间,“张昭煌”是张晓煌通过私人关系用虚假材料骗领户口,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已明确答复,黑龙江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这份证明文件可推翻一切。
     
            记者:你的天泉公司、你的近亿资产被他人抢夺,你认为谁是主谋,谁是幕后操手?为什么只对你死抓不放?其中有没有猫腻?
            刘剑钊:我认为主谋是虚假股东张晓煌、房东陈文波以及幕后人物方天行。张晓煌与相关人员是绝对的经济利益链,他们为了在天泉公司和我的资产中得到极大利益,也正因为我是唯一投资人和唯一大股东,所以只对我死抓不放。
            记者:现在的天泉公司近况如何?原来把你挤出门外的那些人员目前有无继续参与其中?你与他们有无联系?
            刘剑钊:天泉公司550万元被抢之后就无法经营,截止目前已关门倒闭,张晓煌早已跑了没有踪影,方天行因为天泉问题而长期住院治疗,我与他也没什么联系。
           记者:你认为广东省工商局粤工商直处字[2010]第020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最明显的问题是什么?
            刘剑钊:这份《决定书》明显是错误的,相关部门就“张昭煌”户籍管理问题上可以说“关怀倍至”,工商局相关人员在法庭上一直只提部队证明,回避公安机关证明,难道部队证明可以建立在公安机关证明之上?
          记者:天泉的系列案件以后在司法程序或者说在申诉方面,你将如何面对?在诉讼或维权的道路上是否会持续下去?
            刘剑钊:对于天泉事件,我正在公安机关办理手续,对其中的黑社会性质不仅要求公安机关重新立案,而且也要求法院确认100%的财产权,并重新立案,让真相大白于天下。
           记者:请你从总的方面谈一下天泉问题以及张晓煌等人的问题?
           刘剑钊:如果没有相关人员的签字,“死人”还能举报诬陷他人?“死人”还能领取天泉公司新的营业执照?“死人”还能参加天泉年检?外国籍,不是中国人还能当法人?张晓煌在公安面前明确承认不是股东,而在法院竟公然承认是股东,而且还是大股东?
           天泉公司在正常经营期间每年上交国家税收200多万元,而现在反而欠税300多万,最后导致企业倒闭。
    近年来,本刊记者还前往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特意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最高人民法院、国家法官学院等部门的五位法学专家,中国政法大学疑难案件研究中心还为此案进行了专家论证,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
           当记者问及张晓煌使用已被黑龙江省公安厅证明系虚假身份的“张昭煌”身份证获得天泉公司股份是否合法时,专家表示,根据黑龙江省公安厅治安总队《关于对举报张昭煌虚假户口问题的答复》文件,以及“张昭煌”的身份信息与张晓煌在出生年月、文化程度、籍贯、是否服过兵役等均不一致的情况看,可以认定张晓煌和张昭煌不是同一个人。张晓煌用虚假的身份证办理重大的财产登记,其中当有重大隐情,“张昭煌”身份已被公安机关注销,此人在法律上是根本不存在的,刘剑钊主张张昭煌只是天泉公司名义上的股东是有一定的可信度的。
           “张昭煌”带领四十余人非法抢占营业场地,张晓煌等人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应负怎样的刑事责任?专家表示,带领40余人非法侵占营业场地的“张昭煌”等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公司法、刑法和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刘剑钊可以依法请求保护其经营权利不受非法侵犯。
            “张昭煌”等人抢占营业场地后,挪走“天泉公司现金550万元,如果此案判定刘剑钊系天泉公司唯一全额股东,那么挪走的550万元向谁追缴?专家向记者说,根据我国宪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个人和集体的财产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侵占他人财产。“张昭煌”等人未经天泉公司许可侵占天泉公司营业款550万元,应无条件地将该550万元返还给天泉公司。
    诸多质疑 令人深思
            从天泉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黄罗平对案件的情况介绍和疑点分析看,认为其中的几个关键问题,令人深思,很值得司法部门调查和重视。对此,本案最值得关注的是:
    1、一份还未下发的广东省工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审批表》等内部文件,是如何泄露的张晓煌等人?550万元现金被盗、羊城颇有名气的休闲企业遭遇破产、500多名员工失业、两万多消费者的利益受巨大冲击,工商局对此是否应承担主要责任?
    2、张晓煌编造“张昭煌”假身份证的证明文件,工商局法制科真的全然不知?而且为何又强行下发广东省工商局(2010)第02048号处罚决定,使既不出资又不经营的张晓煌,以“张昭煌”的假名强行占有天泉公司“合法化”?
    3、哈尔滨市公安局南岗分局和兴路派出所已查明名为“张昭煌”的身份信息是通过提供虚假户籍资料,办理了户口登记并领取了居民身份证,已于2009年8月19日依法注销了该户口登记,且就“张昭煌”和“张晓煌”关系问题出具相关证明,认定“没有任何信息资料证明是一个人”,并且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0)越法民二初字第1251号民事判决也已明确认定“第三人(张晓煌)主张自己就是张昭煌,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对此,“张昭煌”虚假身份问题已被相关部门查明,而广东省工商局却为什么仍然登记其为天泉公司股东,而且还是大股东?
    4、广东省工商局直属分局对天泉公司虚假股东“张昭煌”不撤销,仅凭张晓煌的口述,反而责令天泉公司将登记的虚假股东“张昭煌”变更登记为张晓煌,而且天泉公司数次发函请求撤销虚假股东,省直属分局始终不予理睬。对此,省直分局有没有调查核实情况?注明张昭煌为法人的工商执照是否合法?
    5、报料中称,省直分局不仅对刘剑钊的诉求置之不理,而且面对刘剑钊向法院起诉确认其享有天泉公司100%股权情况下,天泉公司多次发函恳请省直分局暂缓撤销其股东身份,恳请责令天泉公司重新验资,省直分局为何对其诉求却置之不理?
    6、广东省工商局于2010年8月4日强行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2010第 2048号)“恢复本局与2006年12月19日核准的当事人(2005年4月10日)申办的登记状态”,进一步把他们虚假欺诈公司变更,骗取“天泉”股份合法化。在此,省工商局作出行政处罚时,有没有告知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有没有听取天泉公司的陈述和申辩?有没有对相关事实调查核实?这份“处罚决定书”有没有成为不法分子抢占天泉公司的“合法”借口?
    7、据有关方面报料五个蹊跷问题:一是十年前中和公司在天泉公司是不投资的挂名股东,但是,十年后今天,工商局却为何重新决定“张昭煌”占有“天泉”80%股份?
    二是“张昭煌”假身份已被黑龙江省公安厅注销,但是,工商局却擅作决定,还是一直认为“张昭煌”和张晓煌是一个人,为何假的“张昭煌”竟可占有“天泉”股东地位?
    三是张晓煌变更“中和公司”时还是退役军人,按照法律和部队规定,张晓煌有地方身份证和经商属违法行为。但是,工商局却为何决定“张晓煌”拥有“中和”、“天泉”的股份?
    四是“张昭煌”、张晓煌对天泉没有投资一分钱,但是,工商局却为何“决定”他是天泉股东并占有股份?
    其五,张晓煌虚假欺诈变更“中和”公司,但是,工商局不但不取消变更,反而“决定”合法化;然而,对实际出资近亿元远远超过注册资本、12年实际经营的刘剑钊,却为何以“虚报注册资本”撤销股东身份,又不允许重新验资,这是为什么?
    8、据反映,天泉公司经营期间,所有的财务单据都是由刘剑钊一人签名,所有的经营决策事项都由刘剑钊一人处理。天泉公司自成立至公司被他人抢占为止的10多年间,一直由刘剑钊一人经营管理,一直未对工商登记的股东进行分红。也正因为如此,在天泉公司股权纠纷中,有人假借天泉公司名义股东身份举报刘剑钊职务侵占罪,广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经过2年多的侦查,却最终认定为虚报注册资本罪。从公安机关的职务侵占到法院的虚报注册资本,是否能充分证明刘剑钊是天泉公司的唯一投资人?
    9、第三人中和公司以及被上诉人北国源公司仅登记为股东,从没有派出代表参与天泉公司的经营管理,也没有从天泉公司分得任何股权收益,根据其实际出资情况,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等事实情况,可以认定中和公司和北国源公司关于股权归属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其真实身份仅是挂名股东,即股权的真正归属。对此,能不能仅仅依据工商登记来认定?名义股东能不能依据工商登记来否认实际出资人的股东权利?由此,《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第478条关于“隐名股东资格的确认”的论述是否能得到充分说明?
            就本案而言,一个根本没有投资能力,身份已被公安机关注销,法律上根本不存在的人员为何能变成企业大股东,而企业实际全额投资人、唯一合法股东,为何反而排挤在外?工商登记中的很多关键问题须经司法部门最后认定才能作出处理,而工商部门为何要提前作出决定?
           就上述问题,本刊早在今年8月2日就向广东省工商局发出《采访函》及采访提纲,并多次致电省工商局办公室,经办人称:材料已收到,正在安排,到时会有同事与记者联系。一个月之后的9月3日省工商局办公室又一工作人员回复称,我们只接到行政诉讼中止通知书,没有接到相关判决书,而且行政诉讼还没有结果,领导认为,面对记者的采访,不好怎么说。
            最近,原告刘剑钊(股东)、曹刚(法人代表)及广东北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省工商局系列诉讼案件已正式启动,其行政诉讼案面对三起。本案代理人广东君厚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经中对记者说,10月14 日广州天河区法院的开庭是曹刚诉广东省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以及刘剑钊诉工商局行政处罚违法两案,下一步将是广东北国源贸易有限公司诉广东省工商局行政不作为,就此,法院因对注销广东中和投资公司要履行公告程序,再安排开庭。
    张律师说,被告仅仅是公司登记事项的登记管理机关,其无权对天泉公司的自主经营和管理事项进行干涉,更无权对天泉公司的股东决议、公司章程修正案、法定代表人任职书的法律效力作出评判,被告依据《行政评估法》和《公司法》规定,作出撤销天泉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行政处罚,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是法律适用错误。
    事前诸葛亮 防患于未然
            今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中国政法大学兼职教授博士生导师沈德咏在《人民法院报》撰文称,要像防范洪水猛兽一样来防范冤假错案,宁可错放,也不可错判。错放一个真正的罪犯,天塌不下来,错判一个无辜的公民,特别是错杀了一个人,天就塌下来了。沈德咏认为,现在制度规定应当说比较完善了,关键看我们敢不敢于拿起法律制度武器,敢不敢于坚持原则。这不仅仅是法律职业素养问题,也是一个政治问题。法律制度才是我们法院和法官真正的护身符、保护神。如果我们放弃原则,冤假错案,一旦铸成,没有谁能救得了我们。沈德咏分析称,法院虽在防止错杀上是有功的,但客观而言在错判上又是有过的,毕竟这种留有余地的判决,不仅严重违背罪刑认定、程序公正原则,而且经不起事实与法律的检验,最终将会使法院陷入十分被动的地位,冤假错案,一旦坐实,法院几乎面临千夫所指,此时任何的解释和说明都是苍白无力,无济于事的。
            沈德咏的撰文给各级法院、工商部门敲起了警钟,然而,天泉的问题,刘剑钊的问题,令人深思,社会矛盾还在继续,正因为如此,在广州乃至广东省闹得沸沸扬扬,议论纷纷,影响极大。对此,希望当地诉讼法院、工商部门及纪检监察部门高度关注,积极配合。同时更加重视“防患于未然”,做到“事前诸葛亮”,使潜在的可能发生的冤假错案无法形成,并使有关问题尽快妥善解决。

    2013-11-02 16:37: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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